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温通建[2010]第137号
关于要求切实做好银行结算账户
销户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地)、机关各部(室):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实施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对一年来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公司自2002年成立至今,因工程施工结算需要,至少开立了数百个银行结算账户,由于部分驻外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没有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销户手续或是工程余款未结清需要继续使用临时账户,但却违反了银行帐户管理关于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或到期未申请续展、撤销的规定而被列为久悬未取专户。近二年来,我公司出现了数十例因项目部没有办理销户手续被列为“久悬账户”的事件,致使在被列为“久悬户”期间,公司及项目部银行账户不能结算,新成立项目部无法开立帐户,影响了公司及驻外单位的银行收付活动,影响了新项目的开工,也影响了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给公司和驻外施工单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鉴于事态的严重性,公司要求各驻外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立即开展一次银行开户清查活动,对不使用、到期、未按规定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即时进行销户。同时要求原挂靠公司现已完工撤销的项目部的原负责人,若当年开立的银行账户至今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恳请立即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关系到公司资金收付的正常往来,更关系到驻外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施工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希望各驻外单位负责人及主办人员高度重视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及时申办撤销到期、不使用、不活动的账户,确保公司和驻外单位银行账户的正常开立、使用。(若需公司给予出具委托及相关证件资料协助办理的,请与公司办公室联系)
主题词:银行账户 销户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