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温通建[2011]第077号
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地)、机关各部(室):
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温州市安监局关于做好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温安监矿[2011]45号)精神,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全面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以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领导和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各驻外单位要针对今年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超前防范,未雨绸缪,努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早预防。要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并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层层落实责任,将防范、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彻底解决。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驻外单位要尽早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5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尽快治理。⑴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⑵尾矿库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⑶建筑施工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⑷井巷和隧道施工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矿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三、加强防范和工作联系,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驻外单位要建立健全汛期值班制度,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完善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实现协调联动,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当地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协调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气象变化情况,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可能发生的重大险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各驻外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发现矿井和其他生产生活场所受洪水威胁时,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防发生伤亡事故。各驻外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对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逐级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到职责到位、思想到位、装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汛期 安全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