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温通建[2013]第178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地)、机关各部(室):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了《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安全 实施 细则 通知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各级职责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矿山采掘施工在实际安全管理中的现状,对原《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暂行)》进行修改与补充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自营采掘施工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非自营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可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制度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章违纪、不服从管理或由于前述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本制度予以严格处罚。
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
(三)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为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群管群防,接受员工监督,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577-59867501。公司鼓励举报,凡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对违章违纪受处罚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有异议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不服解释的,可依法申请当地劳动、安监部门作最后仲裁。
第二章 奖励
第八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驻外采掘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列为本年度安全评先评优的重点对象,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一)单位全年无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
(二)采掘施工中组织人员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在施工驻地对外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中成绩显著的;
(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
(五)单位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受到当地县以上安监部门或业主单位通报表彰并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六)安全标准化建设验收达标的;
(七)按时上报有关安全动态管理报表和及时提供各种安全生产资料的。
第九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依据本制度对井队(坑口)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各予以奖励200元至500元。
(一)全月安全生产无事故,完成生产任务的;
(二)本月全队(全组)无违章违纪记录的;
(三)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整改任务的;
(四)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
(五)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被评安全生产先进队(先进班组)的。
第十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依照本制度对员工个人予以奖励100元至200元:
(一)岗位无事故、无违章、无违纪、无隐患的;
(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
(三)服从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的;
(四)能做到“四不伤害”遵章守纪的;
(五)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和积极参加抢险救护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措施并得以实施的;
(七)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
第十一条 对于积极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违纪的人员,每宗举报奖励受处罚金额的50%,并予以保密。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全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三)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一年内事故重复发生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的;
(五)单位安全管理不善或发生事故受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或业主单位通报批评的。
(六)发包单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七)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八)未向作业所在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备案的;
(九)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项目部私自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处罚款;
(十一)未按照设计、无施工图纸施工;建设期间非法采矿、冒险回采护顶矿柱的;
(十二)擅自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的。
第十三条 公司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科长(安全管理员)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以文件为准);
(二)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无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到员工);
(三)未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预案无定期演练的;
(五)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和瞒报事故的;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井队长(坑长)等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未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新员工入矿三级安全教育的;
(八)未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的;
(九)未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的;
(十)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配发劳保用品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
(十二)未向员工告知职业危害的;
(十三)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报表、各类安全生产资料的;
(十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基础管理各项台帐的;
(十五)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十六)未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
第十四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依据本制度对井队(坑口)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各处以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一)未对员工履行安全教育(包括新员工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的;
(三)作业现场混乱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
(四)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和瞒报事故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六)未及时制止员工“三违”行为的;
(七)不按先检查后作业程序组织生产的;
(八)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的;
(九)未按要求组织安全学习、安全活动的;
(十)未跟班下井进行安全巡查的;
(十一)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隐患整改不力的;
第十五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依照本制度对员工个人处以50元至200的罚款;
(一)有“三违”行为的;
(二)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或未遂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损坏安全设施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劳保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五)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上述未列出的违章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屡教不改、教育不服、警告无效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罚并予以辞退。
第四章 奖罚执行
第十七条 受公司奖励的,由安全监察部开具《安全生产奖励通知书》公司财务部按规定统一执行兑现;由单位奖励的,由单位财务执行兑现,并按时向公司财务部报账,由公司统一纳入安全专费做账列支。
第十八条 受公司处罚的自营项目工程单位罚款,由安全监察部开具《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从公司财务部单列成本中直接扣除,个人罚款从公司财务本人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非自营项目工程单位和个人受处罚的,由公司财务部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直接扣除。所有安全处罚凭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开具的《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执行。
第十九条 需由单位(非自营单位)执行处罚的,由单位自行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后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奖罚执行中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构成犯罪负有刑事责任的,免予本制度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